学习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 进一步保障医疗安全
加入时间:2010-3-8 15:11:00 浏览次数:
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,国家卫生部近日发出通知,要求从2010年3月1日起,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。
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,3月3日,东曲分院医务科组织全院医护人员认真学习了修订完善后的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。首先明确了病历是在“客观、真实、准确、及时、完整”的基础上增加了“规范”的书写要求。其次针对新旧《规范》不同之处进行了重点学习,特别注意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,采用24小时制记录;实习医务人员、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,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、修改并签名。最后强调为抢救患者,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,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等。
通过对新《规范》的学习,提高了我院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,规范了医疗文书的书写,提升了我院的医疗质量,进一步保障了医疗安全;结合当前开展的安全工作大反思、大讨论活动,更加提高了对医疗安全的认识,为实现东曲分院的安全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。(廉少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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